網路犯罪相關資料及法規條款

網路犯罪相關資料及法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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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網路或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工具或場所(網路服務提供犯罪):如網路色情、網路誹謗、網路詐欺、網路恐嚇、網路販賣違禁物。
(二)以網路或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作為犯罪攻擊目標(入侵破壞電腦資料犯罪):如網路入侵、病毒散播、網路資料竄改、非法重製程式或檔案、網址商標侵害。
四、網路服務提供犯罪:
(一)網路色情A(網路一夜情):
(1)與有配偶的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與未滿十六歲的姦淫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媒介一夜情的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色情B(散布色情圖檔):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網路妨害名譽:
(1)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網路詐欺取財: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五)網路恐嚇:
(1)恐嚇公眾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恐嚇取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六)網路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七)網路販賣違禁物罪:
(1)販賣大補帖的重製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槍枝的犯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至十五條)
販賣槍砲、子彈、刀械等罪。
(3)販賣毒品的犯罪(毒品危害條例第四條至十四條)
販賣各級毒品等罪。
(八)網路賭博罪:
(1)一般賭博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聚眾賭博罪(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五、入侵破壞電腦資料犯罪:
(一)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系統入侵):
(1)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偷窺電腦資料: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2)準文書(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三)竄改電腦資料:
(1)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刪除電腦資料(施放病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五)竄改電腦資料取財(電腦詐欺罪):
(1)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詐欺自動設備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詐欺自動設備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六)竊取電腦資料:
(1)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七)一般洩漏電腦秘密資料:
(1)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電腦洩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2)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侵害個人資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八)業務或公務洩漏電腦秘密資料(間諜罪):
(1)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刺探國防密罪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密秘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九)電腦資料重製罪:
(1)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重製罪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權罪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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